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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 爷爷在国内买地盖房,凭地契能要回来吗?

时间:2019-4-24 12:29 3 3258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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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花小律 (原载于《商报》)

一位朋友拿了一张地契给小律,说是爷爷在去马尼拉前在国内买了一块地并盖了房子,因她已经是华侨第三代了,对房子现在的情况也不是很清楚,问现在凭借这张地契是否可以拿回房子?小律看到这个古董,检索相关法律和案例,得出以下结论:

我国关于土地与房屋的关系,贯彻“房地合一”、“房地同时走”的基本原则。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正是基于房地产关系的依附性,土地和房屋是不可分离的。因此要确定讼争房屋所有权归属,必须一并确定谁享有讼争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

1950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所有权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以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由此确立了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制度。原告持有的1953年的《福建省东山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正是1953年前后所进行的土地改革的产物。但是,1962年9月27日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又称“六十条”)确立了土地的公有制,也即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确立的土地私有制。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的土地公有制,即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再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否认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同时,自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重新对土地的权属进行确权登记。1953年土地改革时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关于土地的规定部分无效,其只能作为再次确权的权源凭据,不能作为权属凭证依据。

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刘国柱、刘光辉与龙凤弟、霍路弟宅基地纠纷的请求报告》,作出《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覆》。根据该批覆精神,如果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土地,迄今未因法定的原因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变化,现仍在承继使用的,该土地证可以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权源依据。但如果发生了权属的变化,则不再承认原土地证所载土地所有权人的使用权。

3回复

Hrm.Albert.No.1 发表于 2019-4-24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 举报 来自: 菲律宾
可以直接去中国聘请律师给你代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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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个微信聊聊天嘛~
个人熟悉租房子、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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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hu 发表于 2019-4-24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 举报 来自: 菲律宾 Globe通讯
早没戏了,解放之后都重新分了。不然溥仪早去把故宫要回去了。
风情 发表于 2019-4-25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 举报 来自: 德国黑森州法兰克福 CloudFlare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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