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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化学阉割、案底公示,如何看待这些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罚手段?)
企业高管鲍毓明被指性侵养女的事件仍在发酵。4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如果鲍毓明性侵未成年人的事实被确认,会面临怎样的判决?澎湃新闻曾梳理过我国2019年共57起受害者为未成年人、被告人为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判决书,发现只有一人因为有强奸罪前科,且出狱后不久连续侵犯三名未成年人而被判无期徒刑。其余56人中,48名被告人判刑不足5年。
除了监禁,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世界各地还有许多其他的制裁措施,比如电子脚镣、记录并公开性侵案底等等。其中最具争议性但实施地区越来越多的就是化学阉割。
至少10个国家通过了化学阉割法案
化学阉割最早于1966年出现,是用来替代物理阉割的一种刑罚方式,主要采用能控制内分泌的药物或激素,来抑制人体内的性冲动。
目前最新的两份化学阉割的法案,一份于2019年7月在乌克兰通过,另一份同年6月在美国亚拉巴马州通过。至此,美国共有9个州和一个美属地区曾通过化学阉割法案,此外得克萨斯州还拥有现行的物理阉割法案。
在这些法案下,化学阉割或是服刑外加的刑罚,或是假释或减刑的条件之一。因为化学阉割通常需要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有些甚至需要持续终生且罪犯要自费疗程,因此一些州会提供物理阉割作为替代刑罚。
化学阉割听起来虽然没有物理阉割那么残忍,但批评和质疑声也不少,人道主义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据《华盛顿邮报》报道,化学阉割的药物会带来许多副作用,例如骨质疏松、糖尿病、抑郁症等。而且,《大西洋月刊》写道,很多性侵罪犯可能不只是因为性欲伤害他人,而是出于反社会倾向,但无论是化学还是物理阉割,都无法根治这点。性侵罪犯会不会因为被剥夺性冲动而产生更强的报复欲望?这也是值得被探讨的。
不过,化学阉割还是有一定的功效。2006年发布在《性虐待》的一篇论文追踪了美国俄勒冈州134名被建议接受化学阉割的性侵犯和141名被判定不用接受化学阉割的性侵犯。研究发现,被判定接受阉割且最终接受了疗程的性侵犯,再犯率比其他性侵犯要低很多。
另一份2013年发表在《法医与法律医学杂志》的论文调查了韩国38位被判化学阉割的罪犯,其中29人表示产生性冲动的频率降低,27人表示性冲动会变得平缓,28人表示自慰的频率也在降低。据《纽约时报》报道,同年一份刊登在《韩国医学杂志》的研究也表明,罪犯在接受化学阉割后,虽然想要性侵犯的冲动依然存在,但再犯率很低。
这可能就是为什么,尽管各方的质疑和阻扰不断,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允许了化学阉割。加上美国,至少10个国家曾通过相关法案。另外,德国、法国、瑞典等欧洲国家,虽然没有正式出台相关法律,但推出过一些试制计划,允许罪犯自愿接受化学阉割,以换取减刑。
2010年,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通过化学阉割法案的国家。据路透社报道,2012年,韩国第一次作出化学阉割的判决。该名罪犯45岁,曾在1984年到2002年间性侵过4名13岁以下的儿童。2016年,印度尼西亚也通过了化学阉割的法案,并于2019年第一次实施;据英国《镜报》报道,该名罪犯曾在2015到2018年间强奸了9名未成年女性。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出了化学阉割,但真正被判决执行的罪犯数量其实不多。
2006年发表的论文《Incapacitation through Maiming: Chemical Castration, the Eighth Amendment, and the Denial of Human Dignity》提到,虽然佛罗里达州1997年就有了化学阉割,但截至2005年4月,不到10%的符合被处分要求的罪犯被判决化学阉割,因为很多执法者并不知道这份法案的存在。
同时,因为化学阉割需要专业的医生进行检测和操作,经费也是问题之一。2015年美属关岛通过化学阉割,但直到2019年5月,都没有任何一个性侵犯被执行过。据当地媒体The Guam Daily Post报道,这是因为政府既拿不出钱也拿不出医生去执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和亚拉巴马州等地则明确规定,罪犯需要自费化学阉割的疗程。143个国家和地区的性同意年龄在14岁以上化学阉割的实施对象往往是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如本文第一张图显示,美国各州在起草法案时,规定的受害者年龄从12岁到17岁不一。这些年龄红线和各州的性同意年龄相挂钩。
这也是此次鲍毓明事件引发的争议点之一。设置性同意年龄是因为年龄太小的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发育的不成熟,不具备真正同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民事能力。我国目前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据鲍毓明养女讲述,自己正是从14周岁那年开始被性侵犯。
“我国当前所规定的14岁这个性同意年龄过低”,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朱光星在给澎湃新闻写的评论中提到,“在我国,由于一直以来性教育的缺失,许多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性行为、性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了解甚少。”
从上图来看,我国的性同意年龄在世界范围内确实偏低。World Population Review一共记载了183个国家及地区的性同意年龄,其中143地的这条年龄红线在14周岁以上,其中包括法国、瑞典、美国等58个欧美国家。
值得指出的是,一些国家的法定性同意年龄虽然也在14周岁左右,但补充了其他的法条来细化性侵未成年人的判决,尤其当施害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双方处于实际权威关系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给澎湃新闻的评论中提到,德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与受自己教育、抚养或监护的未满18岁的人发生性行为的,可以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中也写道,如果犯罪人是被害人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由于照顾、教育、培养、监护看管等原因而受托照管未成年人与其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其他人,那么性同意年龄上升为16岁。
日本的法定性同意年龄虽然在13岁,但1974年的《改正刑法草案》第301条也提到了实际权威关系中的性犯罪,“对于基于身份、雇佣、业务或者其他关系由自己所保护或者监督的不满18岁的女子,使用诡计或者威力进行奸淫的,处五年以下惩役。”
性侵案底的记录与公示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来说,判决和服刑只是一时的事情,但在一些国家,这个犯罪记录将会跟随一生,甚至公布在网上,允许大众查阅翻看。
最典型的是美国的性侵犯者登记和公示制度,简称为SORN制度。这套登记制度最早出现在1947年,并于90年代进入正式的法案。初衷是为了更好地监督刑满释放后的性侵犯,以防他们再犯,并让当地社区的人们提高警示。
据美国性犯罪者判刑、监管、逮捕、登记及追踪办公室(SMART)2014年4月的资料显示,除美国外,目前全球施行性侵犯登记制度的国家还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爱尔兰、牙买加、韩国、英国等。
我国也出现过类似制度。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包括照片、身高;罪名、判处刑期;现住地址、工作单位等),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但批评声也存在。
2017年发表在《法律与刑事司法期刊》的一篇论文提道,公开的犯罪记录会阻碍出狱的罪犯找到新工作、交到新朋友、融入社区……这些都将会加深他们和社会的隔阂,增加他们情感和心理上的负担,使他们更难拥有一个正常的生活。这种分裂感说不定会让他们破罐子破摔。
同年发表在《违法与犯罪》的一篇论文也写道,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登记制度的实施和降低性侵犯罪率没什么关系。但这并不是说登记制度应该被废除,而是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例如对释放罪犯的认知行为治疗、对公众的性侵犯知识普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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