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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71.5亿!安徽一犯罪集团用445家“空壳”公司骗税,主犯获刑20年

时间:2023-1-8 10:27 0 468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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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案71.5亿!安徽一犯罪集团用445家“空壳”公司骗税,主犯获刑20年)
                    
                    
                    445家“空壳”公司,银行资金流水数据等上亿条,财务资料、假公章等百余箱……近日,据安徽“宣城检察”官微披露,安徽宣城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全市最大涉税犯罪案。
公开披露显示,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凌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宣城市大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大凌公司”),并以此为管理平台(无实际业务),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艳、王某、吴某等人,陆续成立财务部、业务发展部、宣城办事处等部门,注册、租用、购进445家“空壳”公司,长期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据悉,该案也是宣城市史上最大的一起涉税犯罪案,涉案金额达71.5亿元,共有52名被告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共8个罪名。
445家“空壳”公司骗税
据第三方平台天眼查资料,大凌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在大凌公司的墙上,贴着“做别人不愿做的事”“做别人不敢做的事”“做别人做不到的事”三句标语。
看似励志的背后,却暗藏着不为人知的犯罪勾当。检方披露信息显示,自大凌公司成立开始,2015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凌就以大凌公司为管理平台,安排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吴某等人注册、租用、购进445家空壳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
这些空壳公司全部由张某凌实际控制,分布在安徽省、江西省等多地。为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张某凌根据客户需求对应成立商贸、建材、运输、网络文化(人力资源)、机械设备租赁、劳务等各种类型的公司,“代开”不同类型的发票。
但这些公司实际并未开展经营,却披上各色“外衣”疯狂开票敛财。以运输公司为例,以张某凌为首的虚开犯罪团伙,没有货物、仓库、进出库单、仓库保管员、联系货物人员,公司的固定资产只有用张某凌和大凌公司进行登记的50多辆客车,用于在外“跑业务”,去码头找其他公司的货运运输单、加油票做账应付税务检查。
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张某凌犯罪团伙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支付、资金回流等手段,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票43283份,价税合计45亿余元,税额4.5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4.5亿余元;虚开增值税普票8575份,价税合计8亿余元。骗取地方财政奖补资金5亿余元。
与此同时,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张某凌犯罪团伙还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35家上游石化公司、空壳企业等虚开增值税专票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价税合计18亿余元,税额2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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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宣城检察官微
主犯获刑20年
为掩盖犯罪事实,该犯罪团伙通过虚构业务,大量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等手段逃避监管。
一方面,为实施、掩盖虚开犯罪行为,逃避税务部门检查,张某凌犯罪团伙购买大量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构空壳企业的运营成本及业务的真实性。同时,为了出证明和办理相关资质,张某凌犯罪团伙还伪造大量国家机关印章及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以注册空壳企业、虚构业务合同;利用控制的空壳企业“互开洗票”,规避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监控。
另一方面,由于注册的公司多,不可能租用那么多办公室,所以税务部门上门检查时,张某凌就让各办事处提前把做好的公司牌子挂上去,应付税务部门检查。另据张某凌犯罪团伙供述,该团伙还专门建群商量如何规避和解决税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
张某凌掌控的公司一系列反常行为引起了税务部门的重视,2020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将宣城市某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移送宣城市公安机关。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对张某凌、张某艳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在民警细致的侦查工作下,张某凌等人利用多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等犯罪事实一一浮出水面。
据宣城检察,由于犯罪地涉及多省,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面广,该案也是宣城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最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
2022年2月,绩溪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张某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8名被告人均获刑罚。
2022年11月8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量刑基本适当。同时,根据上诉人张某艳等人一审宣判后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遂裁定调整了刑期。(时间财经 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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