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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副行长讨薪为何失败?

时间:2023-7-17 12:06 0 456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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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辽宁一银行副行长每月到手工资仅几百元,准备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却被单位以旷工15天为由辞退,法院最后的判决还支持了银行不付所谓拖欠的工资,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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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每日经济新闻的一个报道,说辽宁一个银行的副行长王先生因绩效薪酬延迟支付,每月到手工资仅几百元,准备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却被单位以旷工15天为由辞退。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要延期未发的绩效工资,法院却表示“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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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这事儿就冲上热搜,我看了一下很多网友的观点:
有的吐槽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应该拖欠罚十倍;
有的说是不是以后裁员都可以延迟支付拖你几年;
有的说这银行规章是不是有问题,怎么行规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最有趣的是某头部券商的分析师也是一个大V了,说这是逼人辞职。这就给我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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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儿里有一个关键知识点,就是金融系统的绩效薪酬延迟支付制度。
最早是在2009年,当时还有银监会,银监会的副主席蒋定之一个论坛上提出,由于风险往往具有滞后性,因而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员工应该实施薪酬的延期支付,这个在当时舆论场一片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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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2010年的时候,银监会下了一个《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这里边就提出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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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银保监合并了,2018年银保监会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也提到了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
不过目前确实有没有进入立法层面,这些目前看都是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性文件,2020年的《商业银行法》征求意见的时候发的修改建议稿,倒是新增“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银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但这个暂时还没有过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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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中间有一个有趣的节点性事件,就是90后券商交易员妻子坑夫事件,网传一位女士在小某书上发帖,显示其丈夫的月收入超八万,当时确实把网友给惊着了,当时也是冲上热搜。后续这个券商回应对其丈夫停职调查,但是后来怎么处理的我也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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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儿两个结果,一个是导致券商大面积降薪,有报道说涉事券商人均降薪20万。另一个结果就是财政部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当时法治日报标题就说是专治“炫富瘾”,这里边一个重点就是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注意这里边的递延支付也就是延期支付,等于又给强调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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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回到辽宁这个案子,这位王先生是银行副行长,肯定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了,他是应该一开始就知道银行有这个延期支付的。
那这个事儿后半截就是一个劳动争议了,实际上根据判决书,他是已经提过劳动仲裁,仲裁就是他输了。
现在看这个判决,王先生说因为到手工资仅有几百元,这个有可能是因为扣除了社保等项目的基本工资,你想他都要离职了,很多业务也不太可能给他干了,绩效估计有也没多少了,再扣掉延期支付可能是比较少。
但还是那句话,这个情况您应聘这个副行长的时候就应该知道了,这里没有临时发生的事项,银行也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
另外网上也有猜测是不是他在放贷方面有什么问题,但这个说法没有什么依据,不能采信,这里提醒王先生也是有名誉权的,你说他这话回头他起诉你。
然后他不请假自己去打工,具体他干什么去了咱们也不知道,但你这是就是劳动合同没结束的时候就旷工,所以按照单位的规定和劳动法,银行是可以跟他解除劳动合同的。
至于延期支付的工资不发给他,目前看是由于该行根据监管文件制定了一个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暂行办法。这个有些人就有疑问了,银行监管又不是立法,你单位自己制定一个规定凭什么对抗劳动法?
但根据判决,其实这个处理权力恰好就是劳动法赋予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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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银行现在的暂行办法就是履行了这个程序,法院认定规章制度符劳动合同法,对其员工具有约束力。
所以这是依法扣你的钱。
当然这个案子是五月份判的,不知道王先生上诉没有,但如果就是现在这些信息,没有其他的证据的话,我个人对他上诉结果并不看好。
最后我想说一下,其实从去年就有多家银行向员工追薪的报道登上热搜,然后就有很多网友出来共情打工人,这次已经共情到副行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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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因为绩效延付和薪酬追索制度导致的类似劳动争议,这个不适合用普通拖欠工资视角往里套的,能遇到这个问题的基本不是银行高管也是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的人,应该说是有一定行业特殊约束的,普通的银行柜员、保安是不太可能遇到这个问题的,那要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也是会支持维权的,大家不用担心这个。
当然我也是觉得拖欠工资、强制加班这些问题目前是缺乏惩罚性赔偿约束的,目前主要是非法解除合同会有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所以这个问题也值得关注,但是把银行业的这种特殊情况包装成普通打工人的劳动争议,我觉得有点误导公众,也模糊了焦点,有些人可能会以为自己维权也会被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拒绝,所以还是应该有所区别。
以上就是我对副行长讨薪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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