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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男子银行取钱,刚取完5万,账户中多5万元,天降馅饼!

时间:2023-7-20 12:42 0 464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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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男子在某银行柜台取了5万元的现金,谁知,刚离开银行,就收到提示短信,表示男子办理存款业务成功,存入5万元。男子有点不敢相信,竟有这样的好事砸到自己头上?
(案例来源:行哥嘚啵嘚,人物均为化名)
男子邱某是个谨慎的人,之前看到网友反映,银行ATM机取出过假币,所以,邱某每次取钱都要到柜台去取。当然,柜台办理业务比较慢,还要抽号等待,但是,只要能有保障,邱某觉得多等一会也是值得的。
事发当天下午,邱某又来银行取款,排队等了大概半小时,终于轮到邱某办理业务,邱某告知银行工作人员,自己需要取款5万元。
经过一堆的输密码、反复签字等流程后,银行工作人员把清点了好几遍的5沓现金交给邱某,邱某拿着现金就放心的离开了银行。
谁知,邱某刚上车,看了眼手机,发现手机有个银行提示短信,邱某知道这肯定是自己刚才取款的5万元提示。但还是好奇的点开看了一眼,结果,这一看,让邱某有点不淡定了,短信显示自己是办理存款业务成功,存入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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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邱某有点不敢相信,只听说银行坑人的,没听说银行还给这么发福利的,自己怎么有这样的好运气。但是看看自己的余额,正常情况下应该只剩几千元,现在竟然有十万多,取款之后不仅没有少,反而是增长了5万元。这一来一回,邱某卡上多了5万,手里还多了5万现金,净赚10万啊。
邱某还是有点不太相信这个事实,于是,试着给自己的朋友转账偿还了5万元,结果成功了,卡上显示还剩5万多。这下邱某高兴了,赶紧把剩下的5万元转到其他卡上。
然而,这件事并没有让邱某开心多久,邱某越想越觉得不踏实,思来想去的脑子很乱。邱某受不了这样的折磨,主动给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了事情的真相。
不料,这一告知非但没有得到银行的感谢,反而得到银行的电话轰炸,要求邱某迅速到银行归还这10万元,邱某一看银行竟然这样的态度,那就索性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邱某厚着脸皮表示:你们不是表示离柜概不负责吗?这是你们的失误导致的,我不负责。如果真的要追究吗,那就追究给我打钱的人,我又没有求着你们给我打钱。
随后,不管银行再怎么联系邱某,邱某一口咬定,这10万元钱自己已经花了,卡里没钱了,等自己有钱了再还。
银行在多次催促下,没办法,只能将邱某告上法院,要求邱某马上偿还10万元不当得利。
邱某收到法院的传票以后,对此并不在意,认为离柜概不负责,自己没有责任,也没有去参加庭审。
邱某从刚开始的不踏实,到最后的心安理得,可以说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邱某真的可以不用归还这些欠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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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邱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邱某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取款变成了存款,所以,邱某所得的10万元,并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英纳格有权要求其返还。
邱某得知后,也及时联系银行,是对该事实的自认,所以邱某有义务偿还这笔不当得利。
其次,邱某如果拒不归还,还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案例中,邱某明知自己的情况是不当得利,如果这样的情况下还拒不归还,那就涉嫌侵占罪,涉案金额10万元,可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到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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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邱某主张的离柜概不负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至于邱某一直主张的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在法律上就是无稽之谈,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所以,最多是个提示大家一次性把钱清点清楚,并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
最后,邱某不到庭,也会照样审判无误。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如果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是可以缺席判决的,这样就等于邱某放弃了自己当庭辩护的权利,对邱某其实是非常不利的。
最终,法院审理以后,认定事实清楚,在邱某没有出庭的情况下作出了缺席判决,要求邱某限期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300元。
不是自己的永远不要贪求,不当得利终究是要还给当事人,强行耍无赖,最后只会从违法走向犯罪,得不偿失。邱某因小失大,最后不仅归还10万元,还要承担诉讼费,这又是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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